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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法官讲法律语言——两个博大精深的领域
作者:人文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3  浏览次数:

2015年10月22日上午九点,宋鱼水法官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新一号楼B114做了一次题为“法律语言——两个博大精深的领域”的讲座,张彦和崔玉珍两位老师出席了这次讲座。

本次讲座,宋鱼水法官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这门学科进行解读。首先,宋法官主要讲解了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宋法官通过对台湾陈水扁的判决书、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时期所规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期提出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关系等案例来强调,我们不能为了语言本身而去表达,而应为了达到某种隐藏在语言背后的意义而表达。宋法官认为,法律语言的研究对象可以扩展到十七届、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的报告,它们精妙的融合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从法律的思维来加以建构,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对于如何看待现代社会的判决书的风格的问题上,宋法官认为如果判决太脱离人民群众会背离语言的目标。因此,我们应当承认每个社会本身的特殊性从而努力达到法律本身所应追求的目的。

接着宋鱼水法官讲解了调解工作与法律语言的关系。宋法官主要是例举了其参与调解并获成功的几个案件来分享其在实践工作中的感悟。宋法官认为在很多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案件是否能成功调解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目前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很多经济类案件如果能成功调解将有助于调动债务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在东北工业区的“三角债”的案件中,宋法官生动的说明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讲情理”仍然可能比“讲法理”更有利于案件解决。所以她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将“情理”视为手段,“法理”视为目的。在一个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宋法官运用了“法律模式的调解”,她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调解非常成功,得益于当事人与法官彼此建立了较深的信任感,交流没有障碍,且法官主动为当事人搭建一个调解的平台,抓住当事人内心的共同真实想法——重视商业利益,从而使本案的当事人从敌视的原被告转变为合作伙伴。

宋法官认为,使用恰当的语言来审判是法官永无止境的追求。在“部门经理案”中,宋法官谈了其对于法官廉洁公正的理解。她认为,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总体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完全按照法律严苛的程序来展开时非常困难的,法官不能为了廉洁而廉洁,应当视具体的情况在法律的框架下来确定的所作所为。引申到常常引发社会争议的事件中来,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媒体所报道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事件的整个来龙去脉,这才是寻求真理的必经之路。宋法官语重心长的说,语言的生命源于生活,工作的生命源于热爱。我们平时应当注重对语言表达能力的锻炼,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宋法官还谈及她对法律语言的一些感受。她认为,不同的年龄群体、职业群体等对于语言有不同的需求。比如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代表所用的语言多是一种政治语言;全国人大代表则多属立法语言;全国妇联主席所使用的是弱者的语言、情感的语言。

宋法官说到,当事人给了其“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评价,是因为当事人在内心所服从的是“法”,作为法官,在进行案件审判的时候“身同感受”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宋法官最后将其对法律语言的认识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她认为,法律语言最大的特征就是“说服”。而在“说服”的时候带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两种属性。语言的主观性是一种主观的选择,客观性则是一种约束的选择。而对于主客观相统一是一种不懈的追求。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则是一种政治要求。

接着,在座的学生积极地向宋法官提出了问题,宋法官对每个问题都一一进行耐心详实的回答,这些回答为所有师生在今后对法律语言学科及课程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另一个新颖的角度及思考的空间。最后,讲座在所有师生的热烈掌声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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