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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研讨会综述

2014年7月26日,“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研讨会在广东省美丽的鮀城汕头隆重举行。来自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汕头当地政府和法检系统等实务部门代表,以及会议协办单位汕头市仲裁委员会、重庆帅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关人士共计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法治文化是本次研讨会的关键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先生倡导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四位一体的理念。在李德顺先生的推动下,今年上半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二级学科已申报成功。

法治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无论哪种职业、哪个阶层都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诚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文兵教授在研讨会开幕式致辞中所言,推动法治文化研究,将有利于把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与法治效果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研讨会开幕式由法制日报社主任编辑、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恒忠主持。汕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泽生代表汕头市委出席会议并致辞。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中央已确定在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谢泽生书记强调,汕头市作为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能迎来此次盛会的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他希望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文化研究中心能进一步扩大与汕头方面的良好合作,为法治汕头、平安汕头、幸福汕头的建设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开幕式上,文兵院长还为多年来一直关心法治与文化中心建设的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刘峥颁发了续聘兼职教授聘书。汕头素有“海滨邹鲁”的美称,潮汕文化厚重而风情独特。会议期间,与会嘉宾受汕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泽生的邀请,在汕头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邱伟的陪同下,参观了该市公安警务文化建设情况。

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样态,法治文化则是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文化是一种社会心理,法治文化与传统情理心心相通;文化是一种实践写照,法治文化与文学新闻息息相关;文化是一种历史传承,法治文化并不是代代相传,应该说是近代以来不断思考中国问题所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理想期待,优秀的法治文化值得我们代代相传。

概念:何谓法治文化

近十几年来,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涉及面非常广,其中,法治文化的概念是研究中涉及最为普遍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刘斌教授认为,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分为方式论和状态说。前者认为,法治文化实际上是一个带有一种导向性、理想性的概念,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中国未来社会人们普遍的基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样式;后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

尽管对何谓法治文化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读,法治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存在泛化现象,但多数研究者均认为,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文化。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金霞在其提交的研讨论文中,着重辨析了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两组概念,但他认为,概念辨析并不是目的,概念必须用内容来加以充实,法治文化的概念比较必须用法治文化的研究加以充实,概念化之下所展开的具体研究实践才更为重要。

研讨会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先生作了题为《法治的实质:每个人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与到位》的主旨发言,认为当下实践中的法治建设是“两头热,中间凉”——党中央决心和力度很大,群众热情很高,但中间环节和具体环节做得不好;是“心里热,手脚乱”——内心对法治充满期待,但实现法治手足无措。而解决法治形式化、法治部门化、法治人治化等诸多现实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谋求人们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李德顺先生强调,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当前我们是用人治来推行法治,法治走向可能出现偏差的最大危险即在于法治部门化——把法治仅仅看作是立法、司法等部门的事,而不是全国、全社会的事,就可能将法治变成某些部门的特权,使法治成为人治的手段,而不是民主的形式。

困惑:法律与情理的融合

如果说文化是一种历史积淀,那么情理在法治文化领域当中无疑具有深厚的土壤。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疑难案件裁判过程中常常面临这样的困境:是依法律还是依情理?当生冷的法律与温暖的人情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如何在规范社会生活的同时,做到不忽略人的感受,是法治文化研究的一项重大使命。一方面,机械僵硬地适用法律会使法律远离社会道德,加剧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另一方面,如果故意抛弃法律而迁就社会所谓“民意”的需求,又会造成法律与情理的紧张关系——从积极意义看,依赖情理,能够缓解国家法与社会意见的冲突;从消极意义看,过分看重情理,则会消减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刘峥感到,当疑难个案裁判发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冲突之时,法官普遍缺乏促使二者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尤其在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情形下,法官不敢决断,导致司法不能及时给出应有的立场和判断。刘峥强调,应加强对法官法律方法的培养,强化法官的朴素良知与职业良知,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能力适用“合乎法律的情理”。

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基层司法实践就遇到了类似的困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主任王洁教授与崔玉珍老师通过对该市乡村“社会法庭”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展现了走在法治中国道路上的乡土法治文化场景。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载体。有学者指出,法律语言既是法律人办案的工具,更是法律人法治思维和法律权力的存在和体现。王洁教授通过民间案例阐述了调解艺术和调解语言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崔玉珍明确提出,当前乡土法治文化建设应将优秀的乡土传统文化纳入国家法律的框架中,从而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加强法律在民众中的威信。

建构:文学与新闻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黄震云教授认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促成人与人之间的亲近,让社会更安定,让人们的生活状态更美好;法治文化的任务是指导法理的完善和法律法典化建设,重塑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学与新闻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影响着法治文化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的张灵编审、宋庆宝副教授等分别从莫言的小说《牛》、李杨的《盲山》等文学作品分析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主任赵文彤认为,莫言的小说大多是指向法治问题的——作者通过描写人治社会的非理性带来的屠戮和暴虐,反思执法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等法治之根本问题。如《生死疲劳》以土地归属权的变迁为出发点,《蛙》则描写了生命权利翻天覆地变化当中的荒诞。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认为,法治文化的重要使命在于通过一点一滴、一案一讼的方式打造司法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副教授认为,社会普通大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感知与认同主要依赖于新闻传播这一通道,而非直接的感知和认同;在舆论质疑、追问、吐槽的语境下,司法的正当性需要更为充足的理由。热点事件中新闻媒体所持有的观点、情绪,以及新闻事实的选择框架,在颠覆性的社会戏谑文化浸染下,很容易瞬间使构建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努力化为乌有。

展望:法治的百年期待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治文化建设奠定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生教授从君权独断与王道主义的背离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局限——法律实施之现实往往会脱离理想主义色彩的理念与制度轨道。传统始终控制着我们,这一局限在当代社会仍然存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卢燕娟老师通过分析熙宁变法提出,熙宁变法以理性法律制度取代文化道德认同的本质诉求尚未引起充分重视。法制是一个与现代历史的发生密不可分的问题,重新认识中国历史内部的复杂性,尤其是发现这一复杂性中蕴含的中国文化自生的现代基因,是现代历史研究在源头和本质意义上的“中国问题”。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相宏教授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为依据,提出改革当中地方“先行先试”的权力并非来自国务院的授权,而是地方人大本有的权力。建立良性的中央与地方之关系,虽此为远景,暂难实现,但作为目标,不应放弃。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认为,法学研究领域里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在目前依然存在,应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本土资源,关注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实践,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诸如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论的指导。商务印书馆副总编辑、法学博士陈小文提出,由决议、报告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形成的“软法之治”在西方看来非常奇怪,但在中国却充满了智慧和挑战,通过学习、领会、贯彻和落实来执行文件精神,使得每个人在现实中既是法律的解释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

此外,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凯林教授、孙美堂教授、俞学明教授、张清教授等多位专家学者也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辛锋认为,法治作为社会理想,我们还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法治作为平等信念,我们还有许多观念需要澄清;法治作为生活方式,我们还有许多传统习惯需要改变。继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提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也意味着中国的法治文化发展水平也要上新台阶。可以说,法治中国乃至法治文化的建构也是百年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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