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9日,我校名家论坛第338讲在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特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张继成教授作专题报告,主题为“‘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关联概念的法逻辑解析”。论坛由人文学院逻辑研究所孔红教授主持,来自法学、逻辑学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及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张继成教授首先指出,“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界定与适用上的混乱,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围绕这一问题,张教授结合典型案例,系统阐释了这些概念在法律推理与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作用及其引发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在论述“知道”这一基础概念时,张教授援引《牛津英汉词典》指出,“知道”是一种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的心理状态。为判断主体是否真正“知道”,他提出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即主体能否准确陈述事实P,实质标准则是命题P能否得到证实。张教授强调,法律上的“知道”必须是理性的,即主体对事实的认知必须得到证据的支持。

张教授深入探讨了“应当知道”的多重含义。他指出,“应当知道”不仅具有规范功能意义,即知道事实P对实现规范目的具有正价值;还具有认知条件意义,即“应当知道”必须以“能够知道”为前提,主体必须具备知道P的本体论条件、认知能力条件和意志条件。此外,张教授还解析了推定意义上的“应当知道”,即他人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推定行为人知道相关事实。
在解析“明知”这一概念时,张教授从事实性明知与价值性明知两个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事实性明知关注的是认知的确定性程度,即主体对事实的认知是否确切无疑;价值性明知关注认知命题的价值属性,即明知的行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张教授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明知”在法律实践中的复杂应用,强调“明知”的判定需考虑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与谈环节,多位专家学者就报告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王涌教授指出,逻辑思维对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就“明知”“应当知道”等概念而言,法学界对其内涵及逻辑关系的把握仍显模糊。正是在此背景下,张继成教授将逻辑学的精密思维引入法学概念分析,不仅为深化法律规范的理解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推动司法实践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启示。
雷磊教授指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知道”不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更是法律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当前法律规范中“知道”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他建议,立法和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知道”的判定标准和证明方法,并强调通过法律推定认定“知道”状态时,必须严格遵循逻辑规则与证据规范,防止推定的随意化与滥用。
谭淼律师从刑辩律师视角出发,认为逻辑思维是律师锻造“纠错能力”并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张教授对“知道”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有助于律师在辩护中更精准地剖析控方论证的逻辑错误,提升辩护效果。
周北海教授从逻辑学角度讨论了相关问题,认为张教授将法律条文中庞杂的“知道”家族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为构建更贴合法律实践的逻辑系统提供了丰富素材和重要基础。
最后,高尚副教授结合司法实践,立足“应当知道”的常见情形,讨论了相关问题。

本次讲座不仅深化了与会者对法律核心概念的理解,也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张继成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与独到的学术见解赢得了在场师生与专家的广泛赞誉。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逻辑学研究所将继续致力于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推动逻辑学、法学及相关学科的融合创新与繁荣发展,为学术界与实务界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科研处 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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