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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与法哲学高端系列讲座第一讲:应奇:《第三种自由》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次数:

2018年10月19日19点,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哲学与法哲学高端系列讲座第一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举行。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应奇教授,做了题为“第三种自由”的报告。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文兵教授主持,来自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的崔伟奇教授对讲座做了精彩评议。人文学院倪寿鹏、吴照玉等多名教师,我校各院学生及校外来宾聆听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应奇教授首先从自由的谱系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概述谈起,强调现有的文献一直没有走出两种自由概念的辩证法讨论。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发展基本上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的理论框架之中展开的。社群主义的崛起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这种二元对峙的概念樊篱。

应奇教授认为,从戴维·米勒(DavidMiller)的观点看,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第一种是共和主义的传统,第二种是自由派的传统。共和主义者强调公共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强调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自由主义者则从消极的角度认为,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存在。第三种是理想主义的自由传统,这种传统把自由的主要内涵理解成自律。米勒把这三种自由传统与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加以讨论,认为马基雅维利提供了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纽结在一起的范例,卢梭提供了把前述意义上的共和主义和理想主义(理性自律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纽结在一起的范例,而密尔提供了把前述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与理想主义纽结在一起的范例。

应奇教授进一步指出,但是米勒根本没有探讨一种把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理想主义纽结在一起的自由概念,他也忘记指出正是其在流俗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声名无法与前三位比肩的康德做到了这一点,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则是对此做出了各具特色的论证的当代政治哲学家。

最后,应奇教授论从西季维克在《康德的自由意志观念》一文出发,进一步指出,康德是在两种不相容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的:一方面有“善的或理性的自由”(自律),另一方面有“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亦即“在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选择)。这两种意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如果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愈合乎理性他就愈自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通过自由的选择不合理地行动的”。罗尔斯对该矛盾的化解其关键就在于把自律与选择联系在一起,而且把作为一个本体自我的个人选择假设为一种集体选择。罗尔斯之所以对康德的自律概念进行主体间性的阐释,其目标在于从道德和政治自律这同一个根源推演出私域自律和公域自律,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此意义上,罗尔斯便论证了自律作为两种自由的共同基础,即所谓第三种自由概念的正当性。对于哈贝马斯,如果有所谓第三种自由概念的话,那么它就不再是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列的概念,相反,前两种自由都只有借助于第三种自由才能得到彻底根源性的说明:一方面,消极自由并不是传统自由主义所谓自然权利,诸如自由的界限、诸自由的共存等等都有待共同体自我立法的证成;另一方面,积极自由不再是工具性共和主义所理解的外在手段,而内化到了自由概念本身之中。

应奇教授的报告结束后,崔伟奇教授进行了精彩的评议,为在场师生梳理了本次讲座的叙事脉络的同时,重点就从问题出发和从思想史出发两种治学路径进行了精彩的讲述。为青年学人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治学经验和方法。

在聆听了两位教授精彩的发言之后,与会者纷纷抛出问题向两位教授请教。应奇教授和崔伟奇教授就各位提出的问题,诸如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康德与罗尔斯的《万民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回答。此次讲座在与会者们热烈的互动中落下帷幕。

文:陈兵兵

图:谢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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