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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哲学论坛第八讲——郑玉双论“作为元规范性探究的一般法理学”

发表时间:2018-05-06 浏览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返回列表


  2018年5月3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6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论作为元规范性探究的一般法理学”的主题报告,主讲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郑玉双副教授。本次活动由人文学院哲学系“知识与价值:比较视野的研究”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主办,李璐老师担任本次论坛主持,人文学院院长文兵、哲学系倪寿鹏、宫睿、苏峻等老师以及法治文化与法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报告中,郑玉双老师简要介绍了德沃金的《刺猬的正义》一书的背景,从方法论角度对德沃金进行批判,为法律实证主义为代表的一般法理学做出新的辩护。郑老师首先对文章的写作思路、基本立场进行了梳理与回顾:德沃金在2011年《刺猬的正义》中以一条主线系统地论证了自己的“价值一体性命题”,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置于一体性的观念之下,有力地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二阶方法论,釜底抽薪地对法律实证主义存在的根基进行了批判。而法律实证主义之前的回应(如拉兹与夏皮罗)均不尽如人意,使法律实证主义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德沃金将社会实践(价值实践)视作解释性实践,这必然要求参与者视角,因此实证主义强调的中立性立场无法成立。德沃金的价值一体性命题是客观价值互相支撑相互促进的一体,同时也是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体,必须参与其中进行建构性解释才能够探寻出最好的一种。

  郑老师认为德沃金有三点不足之处致使其论证最终没有达到其所期盼的效果。首先,虽然借助对元伦理学的批判推翻了法律实证主义,但实证主义对元伦理学并没有根基性的依赖,因而并未使一般法理学遭受毁灭性打击;其次,德沃金对外在怀疑主义和内在怀疑主义的批判具有重大误解;再次,德沃金对休谟原则的过多错误倚重导致其理论内部存在瑕疵。德沃金对元伦理学的理解过于笼统是造成德沃金理论基础不牢靠的重要原因。

  在夏皮罗和Plunkett对德沃金所做的回应基础上,郑老师指出,将一般法理学视为元规范性探究的一部分,即探究法律思想和讨论如何适应于现实实在的说明性事业,可以捍卫一般法理学的二阶方法论立场。元规范性探究为一般法理学提供了新的出路,借助于元伦理学的丰富资源,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反败为胜,成功应对德沃金的挑战。

  郑老师深入浅出地解释了德沃金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呈现出的尖锐问题,描绘了解决德沃金问题的关键所在,带领听众在法学与哲学领域进行穿梭。整场论述如行云流水,以德沃金的价值一体性命题为起点,从德翁抨击法律实证主义的理由入手,来瓦解其理论。

  与会学者就几个方面集中提出了一些问题。首先,德沃金对一些名词的理解有失偏颇,造成了专业人士的一些困扰,他对“价值”、“客观性”等术语并没有进行自己的定义与解释。其次,几位老师针对德沃金的融贯理论与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有何不同展开探讨,探究融贯理论如何融贯各方价值,如何应对价值多元论等。最重要的,文兵老师提出,法律实证主义是否仅仅是为了应对德沃金而创造出“元规范理论”,意图逃避德沃金的攻讦。郑老师对上述问题一一做出了解释,几位在场的同学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并积极参与了讨论,整场研讨会深刻又不失活泼。

  最后,与会师生对郑玉双老师表达了感谢,本次论坛获得圆满成功。

 

  主讲人介绍: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访问学者。在《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研究领域为法哲学、刑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文:王盛蕾

图:陆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