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晚,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643会议室,人文学院17级法治文化硕士生本学期第二次读书会顺利如期举行。本次读书会研读的书目是西方法学的经典著作----萨伯的《洞穴奇案》,本书是作者萨伯继富勒虚构的案件撰写的五个司法判决之后又撰写了9个司法意见,是对富勒司法裁判理论的进一步延伸。参加此次读书会的有本专业的7位同学以及崔蕴华老师和李璐老师。
本次读书会有一个形式上的变革。
1.由一名同学负责讲解该次读书会的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这本书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大问题下有什么支问题,作者是怎么一步步解决的,对作者的观点进行评述)
2.选出2至3名评议人对讲解人的内容进行评议,并且提出问题,相互讨论和论辩
3.剩下的同学应当进行补充
4.老师们进行总结和点评。
本次读书会的主讲人:陆帅文;评议人是冯园,陈聪,徐晓聪
在简短的介绍之后,本次读书会正式开始。首先由陆帅文同学对这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他对每个大法官的判决理由和论证进行了简洁的概括,并认为本书的主要问题意识是司法裁判的标准多样化问题,即面对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案件,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接着他认为裁判标准多样化的原因就是正义的多面孔,人们对于实质正义的看法是存在分歧的,由此他倡导在司法裁判中建立形式法治,即通过陈述机制和多数决机制以实现司法公正。最后,他表达了他对于本案的自己观点,他赞成功利主义的塔利法官的观点,认为程序的正义本身可以证立其自身的正当性,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完全一致同意,并提出“类公共利益”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以及“人的生命权在特定条件下是相对性的权利”等观点来进行论证。
之后是评议人发言环节。
冯圆同学首先进行了点评,她认为把生命权看做是可以剥夺的权利是不可想象的,认定生命至高无上,不能被公共利益所剥夺。
接下来是陈聪评议员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陆帅文同学对14位大法官的观点梳理是不清晰的,并没有表达出这几位法官的主要观点和论证。接着他提出了两个问题,即为什么形式法治可以保证正义的实现,以及本案的同案不同判与一般原则的同案同判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在哪里。最后,他不同意陆帅文同学的观点,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驳斥和辩论,把读书会的气氛推向高潮,大家不仅享受着学术给予的精神食粮,而且也充斥着欢乐的氛围。
最后一位评议人是徐晓聪同学。他认为萨伯在本书中提出的各个法官的观点都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在适用中却是会产生困境。但是他仍然坚持严格地尊重法律条文,判决被告死刑,本案中的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案件情节所具有的道德分量不足以支持他作出减轻的决定。随后,他通过对于欢案的思考,探讨了民意对司法的能动作用以及在司法中应当关注民意的观点。
除上述三位评议人,其他几位同学也补充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卢林林同学认为陆帅文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正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投票制度是人们共同同意的产物,那么本案中掷骰子程序为什么不需要考虑考虑当事人的意志呢?对此问题,李璐老师进行了细致的逻辑梳理,令人折服。陆帅文同学随后也清晰地表达其理由以及论证思路。
黄楷文同学补充的主要观点是:支持观点一,让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按照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对于这两个争议,各个法官都各有各说法,争议的最后是模糊不清。而按照程序,两票有罪两票无罪,一票中立,最后他们还是得判决有罪。所以干脆支持观点一判决有罪。如果民众同意赦免,那就让民众去申请赦免。
彭建同学最后表达了他的观点,在总体上,他是赞成陆帅文同学的观点,尽管是功利主义的,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的是6个人中肯定有一个人会死,那么为什么不通过掷骰子的方式公平的分担死亡的风险呢?
最后一个环节,是老师评议环节。崔老师认为正是大家对于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事实的不同观点,才说明这是一本奇书和学术经典,它很好的训练了大家的思辨能力,并且梳理了法理学的发展脉络,因此值得大家去仔细品味。
李璐老师对本次读书会所涉及到的一些法理学知识包括法学流派、正义观、程序理论等进行了补充和梳理,并对大家在论证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此次读书会在同学们的热烈鼓掌中圆满的结束。此次通过研读《洞穴奇案》,同学们对西方法理学的流派有了新的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有助于同学们未来深入研究法律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下次读书会研读的是法学经典著作《苏格拉底的审判》,期待下次读书会的到来!
(文/陆帅文)
延伸阅读:“思齐”读书会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专业硕士生的读书会,每学期举行三至四次,由导师和同学们一起研讨与研究方向相契合的学术名著、经典作品,至今已经连续举行了七年。“思齐”读书会取自《论语》中的“见贤思齐焉”,喻指本专业方向的老师和学生,在法治文化的广阔领域内切磋琢磨,遵循韩愈提出的“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思想,平等交流,相互砥砺,教学相长,相互见贤思齐,以谦虚、严谨的学术精神,努力揭示法治文化的深刻内涵,养成浩然人格,共同建设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