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学术资讯
讲座纪要 | 华岩论坛第89讲“为善无意:一项比较宗教学的考察”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

2024年6月6日下午15:00-17:00,由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华岩论坛第89讲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综合楼1027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为善无意”:一项比较宗教学的考察》,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方旭东教授主讲,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孙宝山教授、史经鹏副教授担任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虎群教授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的钱雪松老师、雷晓丽老师、刘畅老师以及部分同学参加了讲座,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本次讲座分为五部分:一、中国哲学的“为善无意”论;二、来华传教士提出的异议;三、已知“善有善报”情况下的为善;四、法学中有关“犯罪故意”的讨论;五、结论。

首先,方旭东老师讨论了中国哲学的“为善无意”论。张载在《正蒙·中正篇第八》中,讨论了“为善”之“有意”与“无意”:“有意为善,利之也,假之也;无意为善,性之也,由之也”。朱熹以“有所为”、“无所为”区分“义”与“利”:“法者,天理之当然者也。君子行之,而吉凶祸福有所不计,盖虽未至于自然,而已非有所为而为矣。此反之之事,董子所谓‘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正此意也。”(《四书章句集注》)张拭曾在《孟子讲义序》中论义利之分:“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陈淳在《北溪字义》卷下“义利”条,释“义”、“利”:“有所为而为,如有所慕而为善,有所畏而不为恶,皆是利”。

其次,方旭东老师列举了《天主实义》一书中,中士与西士的对话,分析来华传教士对中国哲学的“为善无意”论提出的异议。如,《天主实义》中第321.322对话中,中士言:“吾古圣贤教世弗言利,惟言仁义耳。君子为善无意,况有利害之意耶?”西士对曰:“彼灭意之说,固异端之词,非儒人之本论也。儒者以诚意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根基,何能无意乎?……君子所谓无意者虚意、私意、邪意也;如云灭意,是不达儒者之学、不知善恶之原也。”方东旭老师认为,利玛窦所言,皆指作为意识活动的意,而非儒者所云“为善无意”之“意”,后者指“有所为而然”,亦即利益动机(意在得利)。

复次,方旭东老师分析了已知“善有善报”情况下的为善。方东旭老师认为,传教士所辩,在论证“有所为而为善”之正当性,并未认真对待中国哲学所言“无所为而为善”之情形。不妨设想一种真正的“无所为而为善”,如孟子所言之“见孺子之将入于井”。设想某个救孺子者,是熟读《孟子》这样圣贤书的一个人,他了解“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孟子·告子上》);又或者他是善书的信奉者,了解“天道福善祸淫”(《尚书》)、三年天必降之福”(《太上感应篇》),那么他救孺子的行为是否可以说是“为善无意”呢?这引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

最后,方旭东老师介绍了法学中有关“犯罪故意”的讨论。预见主义(Vorstellungstheorie)谓只需预见其结果发生,即为有故意,亦称曰认识主义或观念主义。(陈瑾昆,1928:100)此外,方东旭老师还分析了德国故意的划分,即三种形态:意图(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第二级直接故意)与未必的故意。我国刑法明文将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使行为人只是预见到结果或许会发生,而不能确定结果一定发生,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是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方旭东老师总结道:一个人没有抱着功利的目的(动机),包括内交于孺子之父母,要誉于乡党朋友等等,去救将入于井的孺子,假使他事先了解劝善的某种学说,他这样做,也不算“为善无意”,而属于“有意为善”。“有意”可以区分以下层次:(1)行为过程中的有意识,比如为救人实施各种手段;(2)行为的动机,比如,出于要誉于乡党朋友的动机;(3)预见、相期待行为伴随的后果(尤其是长远后果),比预知或相信好人有好报。

(文:魏玮 图:王子健)


上一条:讲座纪要 | 华岩论坛第90讲“论中国...     下一条:2024年度“华岩学术基金”颁奖典礼...

分享到: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 版权所有
学院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 100088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 102249

 

电脑版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