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活动

回归情感,重释正义——记《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读书会

发表时间:2017-09-29 浏览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返回列表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九点,法治文化专业第二场读书会在新一楼C101教室进行,此次读书会探讨的书目为美国哲学家、法学家玛莎·努斯鲍姆的名著《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读书会上,六位同学从不同的角度畅谈了各自的所思所想,刘斌院长、崔蕴华老师、董燕老师、张灵老师就同学们的发言进行了评论和总结,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首先,董燕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背景,说明美国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学的发展是同步的,经济学的崛起造成了对人的主体性的忽视,也因此出现了经济人与文学人的强烈对比,如经纪人重理性,呈现出静态、封闭、概念化的特点,而文学人则是隐喻的、叙事的、动态的、开放的,努斯鲍姆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提出了“诗性正义”这样一种能够弥补理性不足的人文主义的批判进路。

随后进入同学发言阶段。李娜同学首先就努斯鲍姆的“明智的旁观者”概念谈了自己的看法。李娜同学详细地比较了休谟、亚当·斯密和努斯鲍姆的三种“明智的旁观者”概念,并肯定了努斯鲍姆用文学和移情的方式来呼吁人们关注弱势群体、关注个案公正的努力,同时,她提出了司法与情感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使法官的情感合法,李娜认为,法官的情感要合法,就要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主观情感与客观情感吻合、符合法律规则、寓情与法和以法治情。除了理论之外,李娜同学还提及了诗性正义的现实运用问题,即如何选择一些正确的文学作品,且这些文学作品有恰好能够对一种正确的正义观的构建起到引导作用。总之,李娜同学认为,情感标准很难把握,努斯鲍姆的观点是过于理想化的。

魏昕同学更关注努斯鲍姆为何会提出“诗性正义”这样一种主张,着重反思了只有理性是否能够实现正义。她从功利主义的弊端出发,总结了努斯鲍姆对功利主义的四点批判——把质的区别简化为量的区别、专注于计算而抹杀了个人的独立性、决议通过“总和排序”或者最大化程序来找到一种能够清晰而准确地解决任何人类问题的答案、忽视了支配人类内心世界的更复杂的规律,并在总结努斯鲍姆对功利主义理性的批判的基础上,介绍了努斯鲍姆弥补功利主义理性的三种方法,即文学想象、情感理性和发挥诗性裁判的作用。

比起理论,苏慧群同学更关注“诗性正义”在司法裁判中的现实意义。努斯鲍姆提出的“诗性正义”是要呼吁人们,尤其是法官,在看待某个事件或者进行司法裁判时,要更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处境,苏慧群同学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她认为,要理解一个人并不一定要成为那个人,在现实中法官的裁判也不能被情感左右,同时,她也不认同努斯鲍姆“在制度的建设中,理性、情感、想象都不可或缺”的观点,相反,她认为在构建制度时要用理性而非情感,制度成熟后其他因素才可以慢慢渗入,所以,她得出结论——在公共生活领域而非在法律领域,诗性正义的强调可能更有意义。

接下来,樊秋苹同学对整本书的逻辑结构进行了梳理。她认为,将情感引入法律是一种全新的观点,抛开这种观点的现实应用问题不说,只要努斯鲍姆能用严密的逻辑结构来论证自己的观点,那这种观点就是有说服力的,因此,樊秋苹同学详细说明了本书中的四个章节的逻辑结构,进一步加深了大家对这本书的理解。

之后,李萍同学结合许霆案和彭宇案,做了以“情感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为题的发言。她认为,法不可能,完全排斥人情,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不应该回避情感,而应该直面之、讨论之。在此基础上,李萍同学总结了“诗性正义”的价值意义与应用意义,认为其价值意义大于应用意义,因为在“诗性正义”的具体应用中,存在着三点疑问:群体区分和群体歧视是否会因文学因素的引入而消解?文学想象和情感是否能够成为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标准?理性与情感本来就是对立的,又何来情感理性?最后,李萍同学还对情感对司法的引导作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要进行司法人员培训,并引导公共情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杨洁同学谈到了本书中的三个关键词——法律、正义、文学。她对什么是正义以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做了说明,并提出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文学何以融入法律。既然法律本身就包含情感等法外因素,文学又何来介入法律的必要性呢?杨洁同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她认为,即使法律确实存在某些法律之外的内在需求或内在属性,也不能当然地认为情感、同情等就是法律的必要组成部分。努斯鲍姆所认为的法律仅仅是一个纯粹由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组成的规范体系,而文学所具有的代入感和沟通性可以弥补理性的不足。最后,杨洁同学提出了对努斯鲍姆的三点质疑:一是文学能否完全无误地反映当下的社会?二是如何证明读者的情感总是建立在一种善的理论之上?三是情感渗入法律是否适合任何国家,或者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杨洁同学认为,就当下的中国来说,法律权威还未完全建构,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升,这样的情况下,情感对法律的介入可能危险更大。

六位同学发言之后,读书会进入讨论阶段,同学们结合具体案例和中美的不同法律传统,更深入地讨论了诗性正义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五位老师对本次读书会作了总结。张灵老师认为《诗性正义》启示我们用文学的力量来关注个人,这种启示意义是值得关注的。董燕老师从当下的司法实践出发,指出中国的法官们也一直都在思考如何用情感的力量来关注个案正义,只是情感渗入的程度不同,情感最终只会为司法审判做一个补充,而不会完全取代司法。崔蕴华老师结合本书的三个主题——法律、文学、正义,启发大家就这三个主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推荐了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三本名著。刘斌老师指出,所有学科最终都要回归人性,而人情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司法裁判中会越来越成为法律人要考虑的因素,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努斯鲍姆的这本著作是很有价值的,同时,他建议同学们在今后的讨论中更加关注个案,更加关注社会背景等更深层的因素。

十一点半,本次读书会圆满结束。此次读书会为同学们理解法律、理解正义、理解文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也激励着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学术道路和实践中,更加关注个体、关注人情,跳出法律理性的羁绊,在实现个案正义中做出更深入的思考。

文/杨洁